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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倪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81198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住桐城市********2011年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16时05分许,被告人倪某某无证驾驶无号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卅孔路由南往北行驶至9km+500m处时,与沿卅孔路由北往南行驶的钱某某驾驶的无号速派奇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倪某某、钱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桐城市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取证后认定倪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确定案发时倪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韦奇兵

                                               检察官助理 李颖                                               

2021年1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倪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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