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镇,公民身份号码340122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为安徽省肥西县**镇**路*路*号,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镇**社区集体户**号。2019年11月23日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左右,倪某某和被害人操某甲(2003年4月10日出生)结识,倪某某知道操某甲系未成年人。2019年11月21日14时许,操某甲来到本市蜀山区长江西路**广场找倪某某,倪某某将其带到本市蜀山区**广场负二层楼梯处,趁四周无人,便上前脱其衣服,操某甲明确表示反对,并推开倪某某。倪某某便将操某甲推倒在地并压在其身上对其猥亵,操某甲一直挣扎反抗,并将倪某某右手手背抓伤,后倪某某逃离现场。
操某甲回家后,其父亲操某乙于同年11月22日陪同操某甲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日倪某某经传唤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和辨认笔录;2、被害人操某甲陈述和辨认笔录;3、证人操某乙的证言;4、倪某某聊天记录截图、伤痕照片、户籍资料和查询证明、归案经过、
指认现场笔录和照片、案发现场方位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强制猥亵被害人操某甲,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倪某某经电话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倪某某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酌情可以从轻处理;被害人系未成年人,在量刑时也一并考虑。因此,建议判处倪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到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平
(院印)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倪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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