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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傅某某、莫某某、程某某贩卖毒品案)_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郁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某某,绰号: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532219**********,汉族,****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住址:**********村委会******。于2011年9月5日因盗窃罪被罗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2013年9月27日假释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3日被郁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郁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莫某某,绰号:某某某,男,****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282919**********,汉族,初中文化,**省**县人水电装修工,户籍地和住址:**省**市**县**镇**村委***村**号。于2013年7月29日因犯滥伐林木罪被郁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4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4日被郁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郁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绰号:某某某,男,****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22919**********,汉族,初中文化,**省**县人农民,户籍地和住址:**省**市**县**镇**村委***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4日被郁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郁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郁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莫某某、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被告傅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莫某某要求购买毒品“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8000元给莫某某用于购买毒品,被告人莫某某则将8000元转账给被告人程某某,由程某某从**镇信社提取现金,之后被告人莫某某、程某某驾乘粤W****0小汽车去到**市***路,由被告人程某某下车前往一招牌下放下现金,并取得毒品。被告人莫某某、程某某随后驾乘粤W****0小汽车返回至**县**镇**村委,被告人莫某某用手机通知傅某某到来交易,被告程某某则在车上将毒品冰毒交给傅某某。事后被告人莫某某分得600元,被告人程某某分得750元。

2020年10月12日23时许,被告傅某某在微信收到谢某某转来的300元购买毒品的款项后,约定在自己住处附近进行毒品交易,当谢某某驾乘粤W****2小汽车到傅某某住处楼下时,被告傅某某在二楼将装有毒品冰毒的烟盒扔给谢某某,双方在交易毒品过程中,被布控的公安侦查人员现场抓获,当场搜获一红色双喜香烟盒内装有一小包淡黄色透明晶体共净重0.23克,随后公安侦查人员在被告傅某某住处房间内搜获一小包淡黄色透明晶体共净重3.75克。

经郁南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和云浮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两小包淡黄色透明晶体共计3.98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扣押清单、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某某、莫某某、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莫某某、程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傅某某、莫某某、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郁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范庆强

书 记 员:张  莹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傅某某、莫某某、程某某现羁押在郁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涉案财物移送清单一份;

4.《认罪认罚局具结书》三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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