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19〕397号
被告人储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6195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镇**村**组,住安徽省金寨县江店新城区****小区**栋**楼,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金寨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储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6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镇**村**组,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镇**村**组,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金寨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储某丙,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6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镇**村**组,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镇**村**组,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金寨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6196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镇**村**组,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镇**村**组,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金寨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台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6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镇**村**组,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镇**村**组,因犯滥伐林木罪,2013年3月25日被金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5800元。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金寨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寨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储某甲、储某乙、储某丙、沈某某、台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储某甲、储某乙、储某丙、沈某某、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期间,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2月10日至2019年12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储某甲、储某乙、储某丙、沈某某、台某某合伙出资从**镇**村**组村民储某丁手中购买一棵权属为老金刚厂的水杉树。3月14日,被告人储某甲、储某乙、储某丙、沈某某、台某某在明知这棵水杉树的权属不属于储某丁的情况下,将树木砍伐运输出售,从中牟利。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被告人储某甲、储某乙、储某丙、沈某某、台某某合伙砍伐的水杉树,伐根直径为82厘米,折合立木蓄积2.21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储某丁、范劲松的证言;
3.被告人储某甲、储某乙、储某丙、沈某某、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储某甲、储某乙、储某丙、沈某某、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储某甲、储某乙、储某丙、沈某某、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储某甲、储某乙、储某丙、沈某某单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台某某有前科,建议判处被告人台某某单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红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储某甲、储某乙、储某丙、沈某某、台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件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伍份,《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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