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韩城市院诉刑诉〔2019〕74号
被告人党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1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韩城市**镇**村*组,2019年1月24日因涉嫌赌赌博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某,小名“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1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韩城市**镇**村*组,农民。2015年3月24日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2015年6月24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3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薛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11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韩城市**镇**村*组,2019年2月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119********,汉,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韩城市**镇**村*组,2015年3月11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韩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7月15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24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韩城市**镇**村*组,现住韩城市新城区**摩托车临街房,农民,2019年8月28日因开设赌场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9日被韩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419********,汉,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县**镇**村**巷*号,现住韩城市新城区**村,农民。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卜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31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黄龙县**乡**行政村**村*号,现住韩城市新城区**村租住房,农民,2019年7月25日因开设赌场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党某某、张某某、薛某某、陈某某、董某某、梁某某、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7-23日,被告人党某某、王某某(在逃)张某某预谋利用“百家乐”网络平台组织现场“百家乐”赌博从中牟利,党某某负责上分,王某某、张某某负责招揽赌徒,雇佣薛某某为操盘手在本市**酒店**房间利用事先准备的电脑,登录网络百家乐赌博平台软件,组织王某甲、陈某某等人从事网络百家乐赌博,涉案赌资累计达150余万元,非法渔利4.2万余元。其中张某某获利1万余元(已挥霍),薛某某获利2500余元(已追缴),其余少量用于购买水果、香烟外,大部分被王某某用于百家乐赌博。
2016年10月-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党某某先后通过高某某(另案)、王某乙(另案)、孟某某(在逃)获取百家乐网络赌博平台代理权限,利用此权限发展下级代理陈某某、何某某(在逃)、董某某、梁某某四人,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账户累计收取上述四人转入赌资242.36万元。同时被告人党某某利用此权限组织参赌人员何某某、梁某甲等人从事百家乐赌博活动,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账户累计接收何某某、梁某甲等人赌资247.43万元,另有230个账号转入的资金559.6757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同时被告人党某某有部分赌资由王某某代收,还收取参赌人员现金赌资,已退回非法获利2.04万余元。
2018年3月12日-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通过被告人党某某获取百家乐网络赌博平台代理权限,代为参赌人员卫某某、冯某某、冯某甲等人充值上分进行赌博活动,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账户累计接收赌资116.835万元,另有34个账号转入资金41.5015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已退回非法获利2.3万余元。
2017年2月15日-2019年1月29日,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分别通过被告人党某某、高某某(另案)获取百家乐赌博平台代理权限,组织参赌人员吴某某、李某某等人进行百家乐网络赌博活动,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账户共接收赌资525.044万元,另有64个账号转入资金434.9526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已退回非法获利8万余元。
2017年9月5日-2019年3月,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通过被告人党某某获取百家乐赌博平台代理权限,组织参赌人员秦某某、苏某某等人进行百家乐网络赌博活动,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账户共接收赌资42.97万元,另有42个账号转入资金225.3068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已退回非法获利0.5万余元。
2017年2月25日-2019年5月3日,被告人卜某某在明知何某某(在逃)从事百家乐网络赌博平台代理的情况下,仍在韩城市新城区**村租住房利用自己的微信、银行卡帮助何建军接受参赌人员吴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人赌资累计66.6675万元。另有28个账号转入资金51.35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另查明被告人党某某家属主动退赃15万元。被告人陈某某家属主动退赃1万元。
被告人薛某某、董某某分别于2019年2月1日、2019年9月3日到韩城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被告人党某某、陈某某、张某某、梁某某、卜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
综上,被告人党某某共计接收赌资1199.4657万元,张某某共计接收赌资150万元,薛某某共计接收赌资150万元,陈某某接收赌资158.3365万元,张某某接收赌资150万元,董某某接收赌资959.9966万元,梁某某接收赌资268.2768万元,卜某某接收赌资118.017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证据、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党某某、张某某、薛某某、陈某某、董某某、梁某某、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某担任“百家乐”网络赌博平台代理并发展下级代理,以赚取洗码钱和占成的方式从中非法渔利,并与他人开现场百家乐进行赌博,赚取洗码钱和抽成,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组织开现场百家乐进行赌博赚取抽成,系作用较小的主犯;被告人薛某某明知他人进行赌博违法活动仍为他人服务赚取好处,系从犯;被告人陈某某、董某某、梁某某分别担任“百家乐”网络赌博平台代理,以赚取洗码钱的方式从中非法渔利,均系作用较小的主犯,被告人卜某某明知何某某担任“百家乐”网络赌博平台代理,以赚取洗码钱的方式从中非法渔利仍利用自己的微信、银行卡等账户为何某某接收赌资,系从犯。上述七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请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六十五条、六十七条依法判处。
此致
韩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谈建林
2019年12月12日
附:1.被告人党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现羁押在韩城看守所。被告人卜某某羁押在蒲城县看守所。被告人董某某、梁某某、薛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15册,电子证据光盘36张,电子卷宗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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