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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全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435号 

被告人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号。2015年1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安顺市西秀区**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在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2017年4月4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10日因盗窃嫌疑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全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全某某和被害人欧某某是在赶集时认识的朋友。2020年8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全某某前往被害人欧某某位于西秀区**路**市场(**村**组***号)的出租房,商谈合伙做生意的事宜。期间,被害人将其手机放在家中,随即到出租房外的卫生间洗澡,被告人全某某见财起意,拿过被害人手机打开支付宝,在猜对被害人支付密码后,向其支付宝账户“****”分两次转账6000元(花呗)、1000元(银行卡),合计7000元。

8月25日被害人欧某某在使用支付宝时发现支付宝内现金被盗,随即报案至公安机关。9月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全某某抓获归案。9月11日被告人全某某家属代其退赔被害人7600元(600元系花呗利息),被害人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被告人全某某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物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银行流水、支付宝转款记录、聊天记录、通话记录截图、谅解书、收条;2.辨认笔录:欧某某辨认笔录及照片、全某某辨认笔录及照片;3.被害人陈述:欧某某陈述;4.证人证言:査某证言;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同录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学冬

检察官助理   

2020年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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