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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信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林仁丰,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8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镇**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5月20日被信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7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取保候审。

蒋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7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取保候审。

徐某甲,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7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取保候审。

徐某乙,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7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取保候审。

徐某丙,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7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仁丰、蒋某某、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甲、林仁丰和被害人吴某某之间存在债务问题。2016年6月19日16时许,林仁丰在带湖路发现吴某某并向其索要欠款,同时通知徐某甲弟弟徐某丙,徐某丙随后电话告知徐某甲,徐某甲随后赶至带湖路**酒店向吴某某索要欠款。6月20日0时许,林仁丰伙同蒋某某,徐某甲指使其表弟徐某乙以看守吴某某的方式将其非法拘禁在****酒店8305号房长达8小时。6月20日中午,林仁丰、蒋某某、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又将被害人带至**酒店,并以看守吴某某不让其离开的方式将吴某某非法拘禁在酒店内长达30余小时,直至6月21日晚被带至北门派出所。在对吴某某实施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徐某甲在**公园、**酒店对面马路边对吴某某进行拉扯并打了其几巴掌;徐某乙在**公园、**酒店对面马路边踢了吴某某两脚并用剪刀威胁吴某某;徐某丙在**酒店对面马路边踢了吴某某。

2016年6月22日,五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调解书、谅解书、接处警登记表、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材料、宾馆开房视频截屏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林仁丰、蒋某某、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仁丰、蒋某某、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仁丰、蒋某某、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仁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蒋某某、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静飞

2020年1月21日

附:

1.五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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