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兰某某盗窃案)
澄城县院公诉刑诉〔2019〕128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5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村**号,于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澄城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澄城县看守所。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1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兰某某在澄城县城区“豪悦”宾馆房间内,将被害人王某某手机支付宝1****元转到自己的陕西信合银行卡(卡号:62302705000********),后被告人兰某某在本县古徵街六路信合ATM机取出该款用于个人花费。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采取秘密窃取之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1****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理,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兰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锋民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起诉书10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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