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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冀某某非法行医案)(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一部刑诉〔2019〕64号 

被告人冀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02197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邓州市赵集镇**村**寨**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冀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及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冀某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的情况下,在邓州市团结路与教育路交叉口,经营诊室开展医疗活动。2017年8月和2018年4月经邓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两次行政处罚后,2018年底再次开展医疗活动时被当场查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卷宗等书证;2. 被告人冀某某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冀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冀某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到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  芳

 2019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冀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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