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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冉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公开版)_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8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罗甸县**乡**村**组**号,现住址罗甸县**镇**路**号,无犯罪记录。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6日被罗甸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后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本案由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法规,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冉某某在**app上看见用射钉器改装成射钉枪使用的视频,出于好奇就产生了购买一把射钉器改装成一支射钉枪使用的想法,于是就点击视频下方链接购买射钉器,其于2020年03月29日在**购物平台购买了一把射钉器,附送一盒射钉弹,后又在**购物平台上买了两根无缝钢管、一个激光器等枪支配件,冉某某在视频教学下最终成功把自己买的射钉器改造成射钉枪,经黔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射钉枪为一把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有被告人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有黔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有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购买枪支配件,非法制造枪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正荣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828647****。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光盘6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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