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公诉刑诉〔2019〕149号
被告人农某某,男,藏族,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21977********,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德钦县**乡**村委**组**号,现住香格里拉市**镇**组**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香格里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香格里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23时30分左右,被告人农某某饮酒后准备将停在路边的云******号小型普通客车停到**小镇2组团旁的停车位上,在倒车过程中撞上由被害人和某某停放的云******号小型普通客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到现场调查时发现,农某某涉嫌酒后驾车,民警对农某某进行了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血液酒精浓度为202.6mg/100ml。后民警将农某某带至迪庆州人民医院请医护人员抽取了静脉血样,聘请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对提取的静脉血样进行鉴定,结论为:农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36.35mg/100ml血。经香格里拉市公安局直属城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农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和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和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5.视听资料:查获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农某某明知他人报警等在现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亦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和国新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92546****;保证人浩某某,联系方式13988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_5.随案移送光盘两张。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