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冯岩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031999********,傣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队。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6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岩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9日01时许,芒市公安局民警接110指挥中心指令称有人砸芒市**慢摇吧监控室的电脑。民警到现场处置警情过程中,被告人冯岩某某拒不配合调查,并对民警张某、辅警金某某、莫某某进行殴打,阻碍民警执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岩某某明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仍使用暴力方法阻碍执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丽丝
(院印)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光盘伍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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