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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冯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九检一部刑诉〔2019〕335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镇**村**组,现住址吉林省德惠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长春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冯某某于2019年9月27日4时45分许,驾驶车牌号为吉A0****号白色森雅牌小轿车沿长春市九台区九德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九台区兴隆镇春阳村十字路口时,将其车前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甲撞倒致其当场死亡。经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九台区大队认定:冯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甲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王某甲符合交通事故头部、颈部、胸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全部费用共计人民币242093.35元,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现赔偿款已全部交付给被害人家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布海镇村委会情况说明、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尸检照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赔偿款收条、交通事故死亡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吉林博尔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基于冯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传禹

(院印)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附:

    1.被告人现已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起诉卷宗壹册,刑事侦查卷宗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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