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70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西县**镇**村**号。因偷越边境嫌疑,于2017年3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偷越边境罪,于2017年3月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冯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拒不到案,于2018年7月31日被上网追逃。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冯某某被珠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偷越边境罪移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1月28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后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8月17日,被告人冯某某从珠海市横琴一处海边乘船偷越边境前往澳门,后在港澳码头附近被澳门警方查获。2013年8月2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给予行政拘留肆日的处罚。
2.2016年12月19日凌晨,被告人冯某某从澳门偷越边境返回珠海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同日,被告人冯某某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给予行政拘留伍日的处罚。
3.2017年2月25日,被告人冯某某从珠海市水湾头一处海边乘船偷越边境前往澳门,后在澳门友谊桥附近被警方查获,2017年3月1日被遣返回珠海。
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冯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遣返名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三个月至四个月拘役,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 欣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806******;
2.卷宗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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