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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冯某某危险驾驶一案)(公开版)_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9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99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民权县xx乡火xx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3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零时5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伙同其朋友喝过酒后,驾驶豫N8221G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310国道457KM+530M处,与沿310国道由西向东陈某某驾驶的豫NT6458重型半挂牵引车(豫NDT82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冯某某及同车乘车人逯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经检测,被告人冯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8.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陈某某、逯某某等人证言;鉴定意见:商丘普济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驾驶证查询信息、机动车查询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诊断证明、保险单、破案经过;视听资料:光盘2张(抽血光盘\电子文档光盘各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花梅

检察员:田东风

2020年8月2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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