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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冯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辰检公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冯某某,曾用名冯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312231990********,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湖南省辰溪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辰溪县**镇**街**组,住辰溪县**镇锦滨中学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辰溪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日20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辰溪县城东泡潭汽车站驶往利顿大酒店方向。20时20分许,其驾车途经辰阳镇沅江花园小区路口时,与胡某某驾驶的冀******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无牌二轮摩托车倒地滑行后又与刘某某停在路边的湘******小型轿车发生相擦,造成冯某某受伤、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2mg/100ml。经辰溪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冯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胡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冯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米久林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2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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