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7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江苏省泗洪县,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村委**村**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12时25分许,被告人冯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和县**镇老桃花桥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后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6mg/100ml。
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危险驾驶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和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查获、抽血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此次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应对其从重处罚。鉴于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建议以被告人冯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发华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地,电话18315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的1册6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各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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