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冯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林检一部刑诉〔2019〕49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926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号,现住林州市**大道东段**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林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林州市公安局横水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冯某某在恩佐网络赌博平台上注册投注账号,并通过微信上建立“财运亨通”赌博群,接受该群成员投注,从而赚取该平台的佣金。经查明,被告人冯某某建立的赌博群涉案资金流水6220905.9元,非法获利108510元。案发后,冯某某家属已将非法获利全部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赌博网站登录截图、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州市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