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湖检刑诉〔2021〕80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81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暨现住址陕西省兴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莲湖分局决定,于2021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27日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犯盗窃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西安市莲湖区汉城南路**网咖趁被害人王某某睡着,将其放于电脑显示器前的一部vivo牌iqoo型手机盗走。随后,冯某某将所盗手机销赃,所得赃款全部挥霍。2021年1月10日冯某某被公安莲湖分局通过布控抓获。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1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现场指认笔录;4.价格鉴定结论;5.案发现场监控视频;6.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合扒窃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适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笑凡
2021年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52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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