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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冯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刑诉〔2019〕555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82********,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冷水滩区**镇**村委**组**号。因容留他人吸毒,2019年4月4日被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现于永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2020年1月11日戒毒期满。

本案由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12向东安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东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为由于2019年7月12日退补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4日补查重报。东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9日将本案改变管辖,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4日,被告人冯某甲的哥哥冯某乙委托冯某甲装修其名下的冷水滩区创发城**栋**房。2018年1月6日下午,冯某甲向崔某某微信转账500元购买毒品,随后崔某某携带毒品和张某某到达冷水滩区创发城**栋**房,同周某甲、周某乙一起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尿液检测结果、吸毒成瘾(严重)认定意见告知书及认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崔某某、张某某、周某甲、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认罪认罚,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峦英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永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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