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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冷金某某开设赌场)(公开版)_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某某检公诉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金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81********,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打工,出生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镇**村**,现暂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街道**村**路**。因赌博,分别于2009年10月23日、2015年6月1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处罚款人民币五十元和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冷金某某在位于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街道**村**路**房间内摆设二台麻将桌供居住在附近老乡打麻将赌博,并从中抽水获利。该赌场每天分二场次设赌,时间为下午1时至5时许、晚上7时至12时许。至被抓获时,被告人冷金某某从中共抽头渔利约9600元。

2020年1月4日晚,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民警对被告人冷金某某开设赌场进行查处,现场抓获被告人冷金某某及参赌违法人员桂某某、樊某某、张某某(均作行政处罚),现场查获赌具麻将2副、赌资人民币22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冷金某某的供述;

2、证人张某某、樊某某、桂某某的证言;

3、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4、扣押清单;

5、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冷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人赌博,从中抽水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冷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汪某

检察官助理:陈某杰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冷金某某现被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涉案扣押物品,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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