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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凌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公开版)_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凌某甲,绰号“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6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平远县**镇**村**。2005年9月28日,凌某甲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平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20年1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平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平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5月15日重报本院。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6日23时许,被告人凌某甲酒后在平远县**镇**路“**经济饭店”因购买香烟与店主凌某乙发生口角,凌某甲将香烟扔在地上,并用脚踢了店门口的灯箱招牌,正在店内厨房切菜的被害人凌某丙见状,手持菜刀走到店门口制止凌某甲的行为,二人发生争吵,凌某丙欲回店内打电话报警,在转身往店内走时摔倒,菜刀掉落地上,凌某甲上前捡起菜刀朝凌某丙挥砍,致凌某丙的胸背部左侧腋被砍一刀受伤送院治疗。当晚23时30分左右,凌某甲到平远县公安局石正派出所投案自首。

经鉴定:被害人凌某丙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物证;7.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凌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凌某甲犯罪以后能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凌某甲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睿

       (院印)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凌某甲现羁押于平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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