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刘平玉,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7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岚县,住岚县**乡**村。1997年8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太原市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8年7月22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9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古交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3年10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5年8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太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元,2016年2月1日刑满释放。2018年8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清徐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清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清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平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25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刘平玉驾驶黑色猎豹越野车(晋A****C)来到清徐县紫林路“百饺园”饭店附近,用事先准备好的自制钥匙,将曹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银灰色大众宝莱轿车(晋A****7)车门打开,将人民币5万元、一枚黄金戒指、一件男式皮衣盗走。现赃款挥霍、戒指换取毒品、皮衣追归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强制戒毒决定书、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释放证、情况说明、扣押清单、领条、照片、谅解书等;
2.被害人曹某某陈述;
3.被告人刘平玉供述与辩解;
4.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平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平玉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平玉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艳刚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平玉住岚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