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刘敦礼,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61998********,汉族,专科毕业,群众,捕前为潍坊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为潍坊市坊子区**街道**村**号,捕前住潍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寓楼**房间。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敦礼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敦礼在未取得烟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潍坊市各县市区商店低价收购中华、南京、黄金叶、利群、黄鹤楼等品牌系列卷烟,销售给浙江省慈溪市的微信号******的下家,赚取差价,经营数额为人民币57万余元;2020年1月12日潍坊市寒亭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先后从被告人刘敦礼租赁的车牌号码为鲁******的银色大众宝来轿车上、租赁的潍坊市玄武街与鸢飞路交叉口东南角的**公馆****房间查扣中华、南京、白沙等品牌卷烟共计97条,价值人民币85800元。
被告人刘敦礼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人民币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刘敦礼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胡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山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5、现场检查笔录;6、电子数据: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敦礼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敦礼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经营烟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敦礼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敦礼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敦礼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连萍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敦礼现被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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