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2020年4月23日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刘斯佳,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21995********,汉族,大专文化,群众,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街**委**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斯佳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20年2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3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7日,姚某某(另案)以有偿刷单为饵,通过诱使被害人扫码付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耿某某钱款1800元;后在耿某某向其索要该钱款时,其谎称退款需联系客服人员,将假冒客服人员的魏某某(另案)推荐给耿某某,在耿某某与魏某某取得联系后,魏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斯佳以退款需再次刷单为由,骗取耿某某钱款9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耿某某的陈述;
4.同案人姚某某、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刘斯佳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手机勘验笔录;
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斯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斯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通过即时聊天工具、互联网编制骗局,骗取不特定网络用户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浩宇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斯佳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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