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刘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32199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小型轿车(车牌号贵C8****)途经本市**镇**路段时,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刘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86mg/100m1。刘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执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十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嘉儿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7555****;保证金三千元。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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