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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堂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职务侵占罪)(公开版)_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刘某堂,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揭西县人,揭西县河婆街道溪西**村委**村**巷**号。2009年3月至今任溪西**村委**村民小组长,于2012年5月2015年5月兼任**村民小组财务,于2020年9月1日被中共揭西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开除党籍。无前科。因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于2020年4月22日被揭西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因涉嫌犯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职务侵占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堂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被告人刘某堂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于2011年至2012年期间,采取以租代售的方式共非法转让**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林地21.9亩,共非法获利人民币9975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1年8月1日,被告人刘某堂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与刘某军签订租地合同,将该村位于径头肚打石柯下面沟旁山坡地10.8亩出租给刘某军作为农家乐经营用地,租期30年,并一次性收取租金共人民币11340元,后将该款入村账。经揭西县林业局勘测认定:涉案土地面积为10.5亩,原权属于**村民小组,土地性质原为林地,其中8.4亩已由碧桂园房地产开发,现属非林业用地,另外2.1亩仍为林业用地。

2、2012年8月8日,被告人刘某堂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将该村位于猪坑径山地11.788亩出租给张某鸿使用,租期50年,并一次性收取租金共人民币88410元,后将该款入村账。张某鸿承租后,在该土地上建设建筑物,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经揭西县林业局勘测认定:涉案土地面积11.4亩,为林业用地,部分土地已水泥硬底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刘某堂同志基本情况,土地租赁合同、租用土地合同,收据、**村民小组明细账,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土地资源勘测报告,揭西县林业局出具的说明材料,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证明记录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证言:刘某军、张某线、刘某效、刘某文、刘某耿、张某鸿、张某德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刘某堂供述和辩解。

二、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刘某堂在任揭西县河婆街道溪西****村民小组长期间,于2012年5月至2015年5月兼任**村民小组财务。利用其村民小组组长及兼任财务的职务便利,2次将**村民小组的集体资金非法占为己有,共计人民币98165元(以下币同)。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8月27日,被告人刘某堂代表**村民小组从揭西县河婆街道溪西**村委处领取了希桥酒店配套用地款22000元。后被告人刘某堂未将该22000元入村账,并用于个人开支。

2、2015年5月,被告人刘某堂在卸任**村民小组财务时,未将其兼任该村民小组财务期间的村民小组集体结余资金76165元及账目移交给接任其财务的刘某文或转入该村经济联合社公账账户中,非法占为已有。直至揭西县纪委监委于2019年11月22日对其调查谈话后,被告人刘某堂才于2020年3月23日将赃款76165元退缴至揭西县河婆街道纪律工作检查委员会,后该赃款于2020年9月1日退至揭西县监察委员会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刘某堂同志基本情况,刘某乙基本情况,情况说明、忏悔书,溪西**村委村账、付款凭证、收款收据等材料,**村民小组的明细账及银行账,对公账户信息及账户流水,河婆街道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收款凭据、现金交款单,“村财镇管”相关文件,河婆街道财政所出具的说明、代理中心账目,借据、收条,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证明记录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证言:张某清、刘某效、刘某文、刘某耿、刘某林、刘某生、刘某光、俞某发、刘某理、刘某作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刘某堂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堂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堂任揭西县河婆街道 **村民小组组长期间,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利用担任村民小组组长且兼任财务的职务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某某

                                               检察官助理: 郭某某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刘某堂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人名单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均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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