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刘*,男,1988年09月06日出生,身份证号:4113241988090*****,汉族,小学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现住河南省镇平县新体育场东门******。2020年1月8日因涉嫌强奸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 1月20 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镇平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晚上21点许,被告人刘*与乔**在镇平县新体育场“等待”酒吧饮酒后以心情不好为由,提出让乔**一起到镇平县城平安大道“锦源水疗馆”聊天,在水疗馆房间内刘*趁乔**醉酒之机强行与乔发生了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兆卿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现羁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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