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独检公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62000********,布依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独山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62001********,布依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独山县**镇**居委会**组**号**室,住独山县**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独山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62000********,布依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镇**村**组**号。曾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和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9年8月14日被独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一千元;因吸食毒品冰毒,于2019年9月9日被独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独山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98********,鄂伦春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独山县**镇**路**号**号,住独山县**镇**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独山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99********,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贵州省独山县人,住贵州省独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独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潘某某、刘某乙、黎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日23时许,刘某乙邀约黎某某、胡某某、韦某某、孟某甲(行政处罚)、陆某甲(行政处罚)、龙某某、陆某乙、某某某等十多人到独山县百泉镇某某街某某酒吧过生日,期间胡某某邀得隔壁桌的刘某甲过来喝酒,后因刘某甲与黎某某发生口角被酒吧老板杨某某劝离酒吧。10月3日0时许,刘某甲和黎某某以及与黎某某同行的刘某乙、胡某某、韦某某、孟某甲、陆某甲、龙某某、陆某乙、某某某等人到酒吧外聚集,刘某甲与黎某某仍在争执,在他人劝阻时黎某某用手推刘某甲身上,刘某甲便用手机联系潘某某等人过来帮其打架。10月3日0时20分许,李某甲、潘某某、叶某某、孟某乙(行政处罚)、李某乙五人到达某酒吧门口,在刘某甲带领下冲去殴打黎某某,刘某甲被陆某乙拉开,李某甲将黎某某摔倒压在地上,随后被韦某某拉开,潘某某在栏杆处捡得一块砖头在黎某某倒地时砸向黎某某头部,刘某甲转过来踢黎某某一脚。黎某某从地上站起来后,前去抓住韦某某拉着的李某甲指责李某甲,龙某某也来拉住李某甲,韦某某便动手打李某甲后三人同时动手打李某甲,随即孟某甲、陆某甲、刘某乙等人上前殴打李某甲,刘某乙在栏杆处捡起一块砖头砸向李某甲头部,后双方散开。经独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左顶部和右顶部伤情达轻微伤,黎某某右顶枕部伤情达轻微伤。李某甲、刘某乙、黎某某于2019年10月3日被传唤到案,刘某甲、潘某某于2019年10月4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潘某某、刘某乙、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孟某甲、孟某乙、张某某、陆某甲、叶某某、李某乙、某某某、龙某某、余某某、杨某某、吴某某、陆某乙等人的证言;
4.独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潘某某、刘某乙、黎某某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国庆期间,公然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独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时凯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潘某某、刘某乙、黎某某羁押于独山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检察卷宗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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