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汀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公民身份号352622198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址和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长汀县濯田镇******。2002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6年10月11日因犯抢夺罪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09年3月31日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45000元,2018年11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2019年10月23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公民身份号3526221974********,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址和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长汀县濯田镇******。2009年7月23日王某某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长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0元,2015年11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2019年10月24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长汀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别名林**),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公民身份号3526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现住福建省长汀县汀州镇********(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铁长乡********),因本案,2019年11月1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涉嫌抢夺罪、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经共谋后决定实施飞车抢夺,并共同购买了作案工具二轮摩托车,当晚20时30分许,由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刘某某在长汀县塔东路附近寻找目标作案,见被害人康某某戴有金项链往长汀县南熏亭方向行走,遂尾随康某某至长汀县二建公司预制场门口路段,被告人王某某驾车从后方靠近康某某,被告人刘某某伸手将康某某脖子上佩戴的一条重23.16克的黄金项链扯断夺走。2019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到长汀县水东街**珠宝店将抢夺来的金项链卖给被告人胡某某,经被告人胡某某称重该金项链重20.93克,被告人胡某某付给被告人刘某某人民币5726元(以下金额均为人民币),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平分销赃所得款。经鉴定,被害人康某某的金项链被抢夺时价值6786元,被告人胡某某收购时该金项链价值6572元。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11月1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金银首饰质量保证单、搜查时扣押的纸条、刑事判决书、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清流监狱《罪犯档案资料》、漳州监狱《罪犯档案资料》、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康某某陈述;
3、证人上官某某证言;
4、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长汀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三被告人及上官某某的辨认笔录;
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飞车抢夺财物价值6786元,抢夺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明知所收购金项链可能是犯罪所得财物仍然收购,所收购赃物价值657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至一万六千元;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元至一万五千元;判处胡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至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汀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天宝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羁押于长汀县看守所;被告人胡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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