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二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430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023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被告人欧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023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8261982********,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咸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9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被告人傅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2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街**幢**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00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1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郑某某、欧某某、唐某某、傅某某、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自2019年12月12日至2020年1月10日,自2020年2月25日至2020年3月2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自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2月25日,自2020年4月24日至2020年5月8日)。上述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4日晚,在泉州市丰泽区**大厦**室内,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告人唐某某、郑某某、欧某某、傅某某、黄某某经事先联络、预谋后,在该处收集六合彩猜码投注,进行赌博,累计接受近千份投注单,金额163600元。其中刘某某负责出资50000元作为庄家,接受投注;唐某某、傅某某负责联系六合彩买家,收集投注单;郑某某、欧某某负责清点、统计六合彩投注单金额;黄某某出租该场所并参与六合彩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等;
2.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统计单、六合彩单等;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郑某某、欧某某、唐某某、傅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郑某某、欧某某、唐某某、傅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郑某某、欧某某、唐某某、傅某某、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六合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是主犯;被告人郑某某、欧某某、唐某某、傅某某、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郑某某、欧某某、唐某某、傅某某、黄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欧某某、唐某某、傅某某、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炳森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
被告人郑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
被告人欧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
被告人唐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
被告人傅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
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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