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80********,汉族,大学本科,个体,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家住柳州市柳江区**镇**路**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11990********,汉族,大学本科,个体,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现住柳州市鱼峰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观杰,外号“小林”,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家住吴川市**镇**村**号。2015年6月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林观杰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左右开始,被告人林观杰、邓某某(上网追逃)便跟着尹某某(另案处理)从事假烟生意并领取工资,受其委托到广西寻找物流公司发货。后邓某某联系被告人刘某某帮忙联系物流公司运输假烟,刘某某又联系被告人黄某某,通过黄某某联系到物流公司的张某某(已判决),由张某某联系安排车辆运输伪劣卷烟。2019年4月,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等人在黄某某办公室协商,每运送一箱伪劣卷烟黄某某、刘某某两人各分成20元。后多次通过物流向外成功运输假烟并获利。
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通过柳州**物流公司将112箱伪劣南京、利群卷烟运输至上海,途经玉山县境内被公安机关查获,涉案伪劣卷烟共6486条,金额达899118.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林观杰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叶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辨认笔录;
4、情况说明,玉山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抓获经过证明,林观杰的前科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的户籍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林观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林观杰在明知是伪劣卷烟的情况下,仍参与实施销售活动,安排运输、接送假烟事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林观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二十五条规定之情节,林观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林观杰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明
2020年1月8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玉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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