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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武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武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03195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武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9日被武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武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2日15时30分,被告人刘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载被害人王某某行驶至武乡县**农林牧开发有限公司门前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发生侧翻,造成刘某某受伤、乘车人王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武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在本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王某某在本事故中无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尸体鉴定意见、车辆技术鉴定意见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酌情从宽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小燕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1册102页,散页证据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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