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县院公诉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河间市**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5日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冀J*****号小型轿车沿保沧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沧县境内**路段时,与同向行驶骑乘人力三轮车的韩某甲相撞,造成车辆损坏、韩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刘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详细信息、沧州市公安局接处警综合单、交通事故伤亡人员登记表、诊断证明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调查情况说明、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韩某乙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5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立坤
(院印)
2020年5月6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卷宗一册、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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