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23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路**号**栋**单元**室,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路**号**栋**单元**室,2019年7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保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侦查终结,于2019年11月20日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5日交办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3月20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5日至2020年2月5日)、(自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4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1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冀F*****小型轿车,沿保定市七一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车村口处时,与张某某由南向北推行自行车至此相撞,致张某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的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保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2019年5月21日依法作出事故认定:刘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人李某某证言,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说明,查获经过、和解协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凌霄
二0二0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
2、卷宗贰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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