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诉〔2019〕28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6198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安徽省宿松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镇**村**组**号,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上海市淞南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15日至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网上通过QQ联系,从刘某甲处(已判决)以每条人民币0.02元左右的价格多次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共671857条,用于其在****从事的股票推荐工作,并通过微信转账向刘某甲支付人民币19630元。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扣押的手机、U盘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信息、扣押清单及照片、前科查询等;
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刘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电子证物勘验、检查等笔录;
6.电子数据:手机、U盘数据信息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耘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电话:13641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涉案手机、U盘随案移送。
_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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