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刘**,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家住罗平县九龙街道**村委会******,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9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刘**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云******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曲靖市***************路段时,被罗平县公安局民警查获。民警对被告人刘**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刘**的呼气酒精含量为200mg/100ml,后民警将刘**带至医院提取了静脉血样2份备检。经鉴定,被告人刘**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54.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查获经过、户口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周**的证言;3、被告人刘**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锐
2020年3月20日
附:1.被告人刘**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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