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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住**市**区**镇**营村委会**营村**号附一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市公安局**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云D*****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市**区**街道***社区向**镇**社区方向行驶,19时15分许,行驶至**区**镇**社区**屯村路段时,该车乘坐人赵某某因会车避让问题与对向行驶的云D*****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聂某某发生争吵、打架。后经报警后,被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99.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至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媛媛

(院印)

2020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现居住于**市**区**镇**营村委会**营村**号附一号,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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