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19〕29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公民身份证号码411323******,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9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30日20时40分,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豫R*****小型汽车小型汽车(车牌未悬挂),自淅川县城东大门沿纬五路向东环路方向行驶,行驶至纬五路中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5.90mg/100ml。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等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年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强
孙鹏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3册。
3.证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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