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251997********,土家族,中专文化,出生地贵州省镇远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乡**村**组。现居住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持C1驾驶证)酒后驾驶闽C9BN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东西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北峰街道群山社区路段时,与赖某某驾驶闽C2ET2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赖某某受伤(轻伤二级)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8.08mg/100ml。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赖某某人民币758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损害赔偿凭证、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一0医院诊断证明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谢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证人及被害人辨认被告人刘某某;

7.视听资料:案发路段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炳森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手机1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