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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七部刑诉〔2019〕1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9198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花园******室。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5月27日、5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刘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9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苏EC****轿车从苏州市虎丘区**花园出发,途经西环高架、北环高架,行驶至广济路平川路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现场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6.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坚

2019年6月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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