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61969********,黑龙江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街道**街**栋**号,现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号**房。其于2002年12月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4年5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于2019年12月13日因无证驾驶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0日0时35分许,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站北六路,被告人刘某某饮酒且无证驾驶茂(临电)名E0****号电动二轮摩托车被交警铁骑大队执勤民警查扣。经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刘某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建兰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电话:18319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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