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58********,满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同皮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双塔镇邓店村蔡屯路段,追撞前方同向停放在道路右侧的沈某某驾驶的辽H****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辽H****挂尾部,致普通二轮摩托车损坏,刘某某受伤。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经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中乙醇含量207mg/100ml,系醉酒驾驶。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驾驶证、行驶证及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证言;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提取血样登记表、扣押机动车凭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因而发生交通事故,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刁君冲
检 察 员: 姜广华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联系电话13654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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