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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茂名市电白区****村,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涉及如下犯罪事实:

一、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崔某甲(已科刑)曾先后在原电白县公安局巡警大队、**派出所担任辅警,为在**镇达到聚敛钱财、称霸一方的目的,自2014年起,崔某甲伙同胞兄崔某乙(在逃)以电白县**镇**村委会、**镇**村委会、**镇**村委会一带为据点,网罗、纠集了一批家族或宗亲关系人员及社会闲杂人员、吸毒人员有组织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崔某甲、崔某乙为组织、领导者,以谭某某(已科刑)、王某甲(已科刑)、崔某丙(已科刑)、崔某丁(已科刑)、王某乙(已科刑)为骨干;以被告人刘某某以及王某丙、王某丁、麦某某、王某戊、王某已(以上五人另案)、谢某某(在逃)、王某庚(在逃)、崔某戊(在逃)、古某某(在逃)、朱某甲、崔某已、莫某甲、莫某乙、莫某丙、王某辛、朱某已、王某壬、莫某丁、郭某某(以上10人已科刑)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至2018年3月,该犯罪集团已形成一定组织形式,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势力逐步膨胀,暴力犯罪活动日益升级。

该组织通过开设赌场、发放高利贷、替人追债等行为获取经济利益,并有组织地实施了开设赌场、非法拘禁、绑架、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称霸一方,逐步演变发展为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对当地群众造成心理强制,对电白区**、**、**、**四镇形成了非法控制、造成了重大影响,破坏了上述四镇的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

该组织的特征如下,

1、组织特征,在以崔某甲、崔某乙为组织、领导者,王某乙、崔某丙、谭某某、王某甲、崔某丁为骨干,刘某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崔某甲拥有招募、指挥、惩罚组织成员等权利,并控制着非法经济利益的分配权。组织成员必须绝对服从崔某甲、崔某乙的安排,平时以“**哥”、“**哥”相称。如稍有不从或吃空饷又工作不出力,便轻则吵骂,重则体罚,对不服从组织安排或私自截留资金的成员直接予以开除。在该组织进行的每次犯罪活动中,崔某甲、崔某乙要么亲自指挥、要么指使专人负责在现场指挥。在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面临公安机关打击处理的情况下,崔某乙往往利用自身影响力,以支付金钱赔偿被害人的医疗费、财产损失等方式帮助组织成员摆平事端,逃避打击,获取组织成员的信任和崇拜。

2、经济特征:自2013年以来,该组织在以崔某甲、崔某乙的指使和操作下,通过替人要债、开设赌场、非法拘禁、绑架、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了大量非法所得。该组织为了便于日常管理、工作安排和奖惩,专门建立名为“兄弟群”的微信群。成员中谁人做生日在群中发布,崔某甲就会按该成员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在群中给予不同数额的红包生日慰问金,金额在数百元至数千元不等。另外,崔某甲还会经常组织成员前往**镇的KTV娱乐场共同消遣。该组织自成立以来,通过开设赌场、发放高利贷、替人追债获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并以此为经济基础,支撑其组织运作和实施一系列的违法犯罪活动。

3、行为特征,根据崔某甲、崔某乙的指使和安排,该组织先后在电白区**镇、**镇、**镇实施了替人要债、开设赌场、非法拘禁、绑架、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数十余起,动辄聚众打砸,伤害无辜,公然蔑视法律,致使多人受伤,极大地扰乱了当地的社会经济秩序,严重地影响了当地老百姓的正常工作、生活秩序。

4、非法控制特征,该组织通过实施替人要债、开设赌场、非法拘禁、绑架、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当地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严重危害了当地的生产、生活秩序,在经济领域、社会生活领域都造成了重大影响。该组织长期伤害当地群众,严重败坏党和政府的形象,以致于受害群众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后很多人不敢报警求助,有的即使报警却得不到处理,致使部份群众上访维权,有的则忍气吞声,当地群众的生活安全感严重下降,影响极为恶劣。

二、涉嫌开设赌场罪

崔某甲、崔某乙自2014年以来,以电白区**镇**村委会、**镇**村委会、**镇**村委会一带为据点,以从事开设赌场和发放高利贷为业,从中牟利,同时网罗、纠集当地一批闲散无业年青人员给其开设的赌场望风、护场和接送赌徒和追讨债务。赌场以“番摊”形式进行参赌,以人民币现金下注,每注最少下注100元,上不封顶。野外赌场开设时间自一般为白天,自当天中午12时许开始,至当日晚上18时许结束。参赌人员有几十人,下注金额一次可达十几万。赌场抽佣“九五水”(即从每手赢家处按每赢取100元则抽取5元比例收取),一天抽佣可达上万元。自2015年起,被告人刘某某以及崔某乙、王某戊等人先后加入以崔某甲、崔某乙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分别在赌场负责发放高利贷(即放数、放贷)、从事望风、护场和接送赌徒等工作,统一领取赌场发放工资。其中被告人刘某某主要在该组织经营的赌场中从事给望风和接送参赌人员工作。

三、涉嫌非法拘禁罪

被害人邱某某因欠崔某甲、崔某乙等人的债务。2017年8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崔某丁、谭某某、王某戊、王某癸等人驾驶摩托车在**镇**村路口处拦停被害人邱某某乘坐的车辆,并将邱某某强行拉上摩托车并带至**镇**村委会附近一荔枝地进行非法拘禁。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谭某某、王某戊、王某癸、崔某丁等人驾驶摩托车到邱某某家中三楼将被害人邱某某强行带离,再次带至**镇**村委会附近附近一荔枝地殴打,后又将被害人邱某某带至**镇**村委附近一荔枝地用木棍殴打,于次日凌晨才将被害人邱某某搭回,行至**镇**村附近,被害人邱某某跳车逃走。

四、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1、2016年6月1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甲、麦某某、朱某甲、莫某甲、莫某乙等人,一起驾驶摩托车去到电白区**镇**村黄某某家中向黄某某女儿欧某某追讨赌债。因欧某某不在家,于是被告人刘某某、王某甲、麦某某、朱某甲、莫某甲、莫某乙等人从黄某某家门前各自捡一根木棍或竹棍,并对黄某某家的电视机、门窗玻璃等物品进行打砸。被害人黄某某持锄头想阻止刘某某、王某甲、麦某某、朱某甲、莫某甲、莫某乙等人的时候,被他们抢去了锄头并推倒在地上,于是黄某某大声呼喊向附近村民求助,刘某某、王某甲、麦某某、朱某甲、莫某甲、莫某乙等人见状就企图驾车逃离,黄某某上前阻拦时被其中一人掐住了脖子,之后刘某某、王某甲、麦某某、朱某甲、莫某甲、莫某乙等人就驾车逃离了现场。黄某某家被打砸损毁的物品有三洋牌48寸网络液晶电视机、门窗玻璃三扇,其中一扇门窗 三块玻璃、两扇门窗是两块玻璃,共7块玻璃。经电白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毁物品损失价格人民币2325元。

2、2017年8、9月份的一天,因之前向梁某某追讨债务未果,经崔某甲指使,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甲、朱某甲、莫某甲、莫某乙等人到梁某某位于**镇**村**号的住处,采用砸玻璃等方式,导致玻璃等财物损坏。经电白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毁财物损失价格为人民币480元。

五、涉嫌寻衅滋事罪

2017年09月07日,受害人潘某某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酒吧内喝酒娱乐时,因共同在舞池中跳舞与崔某庚(绰号:“DD公”)等人发生碰撞并引发争吵,被被告人刘某某持洋酒瓶实施殴打导致头部受伤。经茂南公安分局法医鉴定为,潘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同案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图和照片、书证、物证、鉴定文书、现场视频资料、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和社会秩序,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该组织实施的开设赌场、结伙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等犯罪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此 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永东

(院印)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于电白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8册;光碟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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