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19〕74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61972********,汉族,小学,住湖南省嘉禾县*乡,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6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10月,刘某甲(己判刑)在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镇龙镇刘某乙(已判刑)的废品废铁收购厂打工时认识了胡某某(外号“湖南老表”,在逃),胡某某见刘某甲会开车,便邀刘某甲一起到江西骗一车货,并答应事成之后至少给刘某甲8000元,如果骗的货值钱,可以给更多的钱。此后刘某甲照了相片交给胡某某办了一张假驾驶证(姓名“王某某”),以备到江西骗货时使用。但胡某某考虑到刘某甲没有考过真正的驾驶证,怕路途远开不了,便叫刘某甲再去叫两个有真驾驶证的人一起去江西骗货。刘某甲于是到东莞市常平镇找到同村老乡刘某丙(在逃)和被告人刘某某,邀请刘某丙、刘某某两人一起跟胡某某到江西骗货,并对刘某丙、刘某某两人讲了骗到货以后胡某某至少给每人8000元,刘某丙、刘某某两人表示同意。11月初的一天,刘某甲、刘某丙、刘某某、胡某某四人在东莞市常平镇商量好给刘某丙、刘某某两人每人办一套假驾驶证和假身份证,然后用这些假证到江西先买大货车,把车过户到假证上,再用假证和大货车去货运部找一单货运业务,挑值钱的货装,骗到货以后就把货运到广东来卖掉,所有的费用由胡某某出,出面买车骗货就由刘某丙、刘某某两人去做,刘某甲、胡某某就在幕后指挥。商量好了以后,胡某某与江西省高安市旧车中介金某某联系好了买车事宜,11月4日,胡某某、刘某甲、刘某丙、刘某某四人在广州市萝岗区镇龙镇汇合。11月5日,四人驾驶从刘某乙处借来的面包车(车牌号粤EB****)先到广州市增城市为刘某丙、刘某某办了假身份证和假驾驶证,刘某丙的假证名字叫“黄某某”,刘某某的假证名字叫“王某甲”,然后为了逃避公安侦查,又特意赶至湖南郴州宜章县用“黄某某”名字的假证办了一个手机号。11月6日,四人轮流驱车到达高安市,刘某丙、刘某某分别以“黄某某”、“王某甲”的身份通过旧车中介金某某以85200元的价格从袁某某手中购得一辆解放大货车,并将此车过户到“黄某某”的假证上(过户后车牌号为赣CA****)。11月13日,刘某丙、刘某某又分别以“黄某某”、 “王某甲”的身份与江西**有限公司达成货运协议,以承运该公司一车棉纱至广州新塘等地为名骗取该公司20.1487吨的棉纱,价值人民币391311元。骗得棉纱后,胡某某、刘某甲、刘某丙、刘某某四人轮流驾驶赣CA****的大货车将骗来的棉纱运至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富康路藏匿和销售。后胡某某等人设计将刘某甲、刘某丙、刘某某支开,将骗来的棉纱转移藏匿他处,刘某甲、刘某丙、刘某某三人只好将装棉纱的大货车驶至刘某乙的废品费铁收购厂,为躲避公安侦查,刘某甲等人将该装棉纱的大货车拆为废铁卖掉,刘某甲、刘某丙、刘某某每人分得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同案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货物运输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左右,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旋
(院印)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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