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昌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刘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21992********,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现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栋*楼,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刘某从2018年8月份至2018年10月份一共容留余某在他之前位于景德镇市*****栋***室的家中吸食过三次毒品。三次都是余某带着事先准备好的毒品到他家中一起吸食,二人吸食完毒品之后,余某就离开了。

2被告人刘某从2019年中旬至2019年10月初一共容留吴某某在他位于景德镇市昌江区******栋*楼的家中吸食过三次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毒品管理法律法规,多次在家中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燕

赵冰玉(检察官助理)

(院印)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涉案款物手机一台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