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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19〕8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25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乡**村**区**号,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乡**村**区**号,刘某某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4月8日被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刘某某于2011年11月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其所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刘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刘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7日被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3月21日释放。2019年9月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当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在自己租住的保定市竞秀区****公寓**房间内,多次容留梁某某,李某某等人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人梁某某、李某某、吕某某,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说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侦办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吸毒予以容留,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凌霄

  2019年1220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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