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阳检刑诉〔2021〕106号
被告人刘*,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住西安市*******,无业。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抢劫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21日,被告人刘*伙同赵**、吕**、刘**(三人均已判决)以赵**的女友李*卖淫被公安机关拘留,而负责管理李*的赵**应负保护责任为由,在榆林市榆阳区****宾馆将赵**带至车上,赵**等人向被害人赵**索要补偿款,赵**持刀将赵**捅伤并抢走赵**身上的1000余元现金。之后赵**、刘*等人又对被害人赵**进行威胁、殴打,赵**被迫给其朋友打电话将6000元现金打入赵**提供的户名为李*的工行卡内,后刘强等人将被害人赵**释放。经鉴定,赵**鼻部损伤符合轻伤二级,胸部、左大腿损伤符合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刘*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持刀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一崴
检察官助理:彭文伟
2021年2月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刘*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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