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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故意伤害案件)(公开版)_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州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青皮,男,****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吉水县,身份证号码362422********351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吉水县**镇**村**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22日被吉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刑期自2017年12月6日起至2020年6月5日止,2018年7月12日入吉安监狱,在六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隔离审查。

本案由吉安监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吉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7日交办本院。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吉安监狱六监区**楼车间前往罪犯易某某的机位上拿生产用料时,用右手巴掌朝易犯后脑拍了一下,易犯起身推了被告人刘某某一下,双方互相拉扯,被告人刘某某先用拳头朝易犯头部、脸部打了几拳,易犯拿起亚克力板模具朝刘某某砸了四、五下,刘某某则用拳头朝易犯脸部打了四、五拳,被同犯拉开后,被告人刘某某发现头上被打出血,又冲上前用右脚朝易犯肚子上踹了一脚,用拳头朝易犯头脸部打了几拳,易犯也还手用拳头朝刘犯头脸部打了几拳,被同犯拉开后,监狱民警将两犯带往谈话室进行处置,两犯又发生争执,刘某某遂又动手用拳头朝易犯头脸部打了数拳。经吉安济民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易某某鼻骨左缘及右缘根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赵某某、唐某某、郭某某、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易某某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判决宣告以后,刑法执行完毕之前又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朱文生

2020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吉安监狱;

   2.移送本案案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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