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镇**村**队,暂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园侧一出租屋。2008年6月18日因盗窃罪被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9月14日因盗窃罪被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12月16日因盗窃罪被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2015年5月16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因赌博欠债向被害人廖某甲借钱,约定以刘某某位于梅江区**镇**村**队其母留下房屋作为抵押,并到梅州市嘉应公证处作了公证,双方多次因房屋买卖一事进行联系。2016年3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打电话约廖某甲到其家商量房屋买卖事宜。中午一时多,被害人廖某甲和廖某乙来到刘某某家,当刘某某告诉廖某甲该房屋已卖给他人时,双方发生口角引起冲突进而持刀致廖某甲脖子受伤,当廖某乙看到廖某甲受伤后便用手中书包砸刘某某,刘某某又从地上捡起一把水果刀朝廖某乙背部捅了几刀后逃离现场。
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实:1、廖某甲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2、廖某乙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鉴定文书;6、辩认笔录;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徐苑芬
(院印)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梅州市梅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16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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